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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CRS,认清这6个误区,更好规避AEOI

发布时间: 人气:157 作者:洲际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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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CRS,认清这6个误区,更好规避AEOICRS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其实质属于跨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即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打击纳税人通过别国藏匿资金和收入以逃避本国税收的行为。CRS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肯定不陌生,但是常见的六大误区你了解吗?误区一:个人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才会被尽职调查和申报?在CRS下,对于个人持有的账户,不论是新增账户还是存量账户,也不论账户余额是多少(包括余额为0或负数的情形),均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没有规定100万美元以上的账户才需要申报。对于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通常其管理的存量个人账户数量庞大,强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账户的尽职调查。鉴此,CRS规定以100万美元为界点,将个人持有的存量账户区分为高价值个人账户和低价值个人账户,而且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于存量低价值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适用相对简化的尽职调查程序(例如适用“居住地址测试”等),以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同时,对于存量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时限通常要比高价值个人账户晚一年,让金融机构有更多的时间去完成存量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合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不适用上述以减轻其合规负担为目的的程序规定,而是对所有的账户采用统一适用于高价值个人账户的合规程序(即更高要求的合规程序),而且有可能在CRS的首先个申报期内即完成了所有存量高、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实践中具体应当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政策为准。所以具体使用哪一种处理手法上还是带有不确定性。误区二:企业账户余额小于25万美元都不会被申报?对于企业账户或者机构账户来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存量机构账户和新增机构账户来分别进行尽职调查。而“存量”和“新增”的划分时间节点,通常是金融机构所在国家开始执行CRS的日期。对于存量机构账户来说,如果其在该时间节点的账户余额或价值小于25万美元,那么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豁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申报,但是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如果该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在其后的申报期末超过25万美元,那么该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识别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账户。对于账户持有人来说,其是否可以享受25万美元的豁免门槛规定,首先要考虑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的法规是否有该豁免门槛的规定;其次,由于该豁免门槛并非强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适用该25万美元的门槛(参见经合组织《统一报告标准实施手册》〔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第14页第9项规定)。在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对豁免门槛下的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带来的合规麻烦,可能会考虑不适用该25万美元的门槛,而选择将所有的存量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误区三:房产、古董字画和珠宝等非金融资产不需要申报?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而并非金融资产信息,因为一个金融账户有可能同时涉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以及金融账户类别的判定密切相关,单从金融资产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报。一个金融账户如果属于需申报的账户,那么该账户下所持有的所有资产,不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均需要申报和交换。案例:王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在开曼群岛设立了一家私人投资公司(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PIC”)A公司。A公司持有的资产中80%为金融资产,20%为非金融资产。那么在CRS下,如果该A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如投资机构),那么A公司在申报其金融账户(即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时,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价值全都应当作为账户余额来进行申报。误区四:既然CRS是申报“非居民”的信息,那把钱存在中国境内最“安全”?有一些观点认为,CRS实施以后,对于中国税收居民来说,只要把钱存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不会受到CRS下信息申报的影响,中国税务机关也不会知道这些账户的信息。的确,根据中国的CRS法规,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非居民(非中国税收居民)所持有账户的信息,但是不妨试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报了,居民的信息申报还会远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了第四章有关涉税信息披露的问题。其第三十二条就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5万元以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金融资产的账户信息与税务机关纳税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施。如今在CRS下,国外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的信息互动机制已在建立之中,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也会很快建立互联网络。世界上没有所谓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规才是最大的“安全”。据宜信内部人士透露,公司就按这种规定操作的。误区五:美国不是CRS参与国,所以把钱放在美国最“安全”?美国的确不是CRS参与国,但这是否意味着钱都放到美国去就可以相对“安全”了呢?尽管美国没有加入CRS,不属于CRS参与国,但是美国与中国在2014年就已经就《海外税务合规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实质一致。虽然中美FATCA政府间协议目前只是属于草签状态,但是中国已经被美国财政部列入“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基于此,中国的金融机构不实际进行FATCA下的合规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30%预提所得税的处罚。此外,基于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2016年7月发布的《税收程序规定(2016-27号)》的规定,美国政府已经开始“催促”草签FATCA的国家正式签署FATCA协议并予以实施,同时要求这些国家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国财政部提交有关FATCA实施的具体安排和解释,否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将会把该国从“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除名。根据目前美国财政部网站的信息,中国仍属于“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因此可以推断,中美之间签署正式的FATCA协议将指日可待。此外,有关FATCA下双边信息互换的问题,根据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的《税收程序规定(2016-56号)》,美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收集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居民在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信息。同时根据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2017年9月发布的《税收程序规定(2017-46号)》,外国居民在美金融机构开户和填写W8表格时,必须提交其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这一系列的税法规定都是为FATCA下美国与FATCA伙伴国的双边对等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进行铺垫和准备。误区六: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而不需要被“穿透”?金融机构在识别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该机构账户持有人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不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且大部分的收入都来源于利息、股息等消极收入),那么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机构账户持有人,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实际上,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大多属于上述消极非金融机构。因为这些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税或者逃避外汇管制,通常不会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很多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外贸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与境外签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并没有任何雇员和经营场所,而仅仅持有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应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是需要被“穿透”的。当然也有些公司设立在离岸避税地并非出于单纯的避税目的。例如红筹上市架构中,有些上市公司的上市主体就设立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避税地。对于这类公司,在CRS下通常应当按照积极非金融机构来处理,因为此类上市公司都会定期对外披露其财务信息,其被个人用来进行跨国避税的可能性很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并无实质意义。洲际移民为您带来移民相关知识,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点击在线咨询、添加客服微信或者直接拨打顾问专线0755-8367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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